《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省文明办在广泛征求各市(地)、系统及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请于2020年7月14日前,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至省文明办创建协调处。
联系人:李博文联系电话:0451-53641618
电子邮箱:xtc53649911@163.com
中共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